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年10月31日 19:25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0号)精神,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国资委《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等有关规定和《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内从业单位进行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遵循为从业单位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并对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协会成立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把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方向;
      (2)负责编制本办法、评价指标及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并组织落实;
      (3)负责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宣传推广;
      (4)根据商务部和国资委的有关要求向参评单位颁发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证书、标牌,并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行协办备案;
      (5)组织完善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信用评价专家队伍建设;
      (6)完成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信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价组。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质量监督部,是信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家评价组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对象


      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
      (一)具有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协会会员单位或省级协会会员单位;
      (三)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处于非关、停的持续经营状态;
      (四)对于已参加其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信用等级评价的单位,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主要考核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和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社会贡献、处罚扣分,按照《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标准》进行评分。
      第九条  行业信用评价等级标准根据参评单位得分确定,定级前先计算参评单位各项信用指标得分,各项信用指标得分加权得出总得分,总得分对照相对应的信用级别。信用等级级别分为“三等五级”,即分A、B、C三等,AAA、AA、A、B、C五级。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其具体等级符号、释义和计分标准见下表。
等级记分标准含义
下限(含)上限信用状况和信用能力风险程度
AAA90100信用极好。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广阔,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极小。低风险
AA8090信用优良。信用程度较高,债务风险较小。具有优良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较好,盈利水平较高,发展前景较为广阔,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较低风险
A7080信用较好。信用程度良好,在正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但是可能存在一些影响其未来经营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进而削弱其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中风险
B6070信用一般。信用程度一般,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信用记录正常,但其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偿债能力有波动。较高风险
C060信用欠佳。信用程度较差,偿还能力不足。有较多不良信用记录,未来前景不明朗。高风险

      第十条  根据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管理。AAA、AA和A级,分别对应一级、二级和三级守信单位;B级对应提示单位;C级对应警告单位。对被评为守信单位的,由协会纳入守信单位管理,实行鼓励和促进措施;对被评为提示单位的,协会纳入提示单位管理,实行信用监督,促进单位信用升级;对被评为警告单位的,一年内不得申报信用评级。情节特别严重的警告单位,将列入黑名单,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评价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价按照“单位自愿申报、初审、审核评价、公示、备案、授牌”的程序进行。
      (一)参评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完整、准确、真实填写申报材料。
参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
      2.单位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单位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3.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4.单位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5.单位最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劳资、信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号。
      6.单位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措施。
      7.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参评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二)协会会员单位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信评委员会办公室。
省级协会会员单位先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省级协会,由省级协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报送信评委员会办公室。
      (三)信评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交信评委员会专家评价组进行审查评价。专家评价组成员从协会专家库中选取,由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价组可通过现场调查、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信评委员会。
      (四)信评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批,并在协会网站、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将评价结果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行协办备案。由协会向社会公布参评单位信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标牌和证书。标牌和证书按照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行协办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六)对公示过程中被举报的单位,由信评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收费标准按照商务部信用办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价费用的支出范围仅限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以及聘请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每年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该年度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全部收支情况。

第六章 信用等级评价的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的有效期为五年。已参评单位申请更高级别的信用等级,可在有效期内随时申请。
      信评委员会办公室在有效期内对参评单位采取中期评估,中期评估采取简单有效的程序进行。
      经中期评估达不到所评等级要求的,采取发出警告通知书、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级等方法进行处理。
      参评单位接到评估意见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信评委员会办公室。凡被降低信用等级的单位,须将原信用等级证书寄回,更换新证书。
      参评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信评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立即宣布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证书、标牌的处理。凡被取消信用等级的单位,从取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中期评估结果在10日内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行协办备案,并在协会网站、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等媒体上公示。
      第十四条  参评单位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申请信用等级评价者,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信评委员会按照参评单位首次申请的程序重新评价。复评后,单位须将原信用等级证书寄回,更换新证书。
第十五条  当参评单位有分立、合并、转制、破产、清算、主要管理人员变动等重大情况发生的时候,需要重新提出申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相关程序,独立开展;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从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认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从业单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不在评价前对参评单位做出某一信用等级评价承诺及在参评过程中泄漏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参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严格遵守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不得擅自征集和披露单位信用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及杜撰单位信用信息,不得随意修改单位信用等级,不得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单位信用信息,不得纵容参评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对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协会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十八条  参评单位在申请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参评单位获得信用等级后,须自觉接受信评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协会负责对获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单位在行业内进行推广。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不对参评单位评价后的经营行为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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