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战略部署,推进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行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遵循为企业和社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委”)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信用评价工作,制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有关指导性文件,确定社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审定社会信用评价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报告,研究信用评价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信用委下设“专家委员会”,为社会信用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信用委下设办公室,负责社会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
(二)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组织信用评估师的培训、考试、继续教育等工作;
(四)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五)信用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用委办公室设在中施企协秘书处。
第六条 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协会中的信用委委员单位,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七条 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对象是,取得建筑业资质并已稳定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企业。
第八条 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财务、质量、安全、优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内容。
第九条 为客观衡量企业信用状况,本办法规定的信用等级评定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结合定性分析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三级五等。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履约能力很强、履约意愿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履约能力强、履约意愿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履约能力较强、履约意愿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履约能力、履约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履约能力弱、履约意愿差,社会信誉差。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为:
AAA级:企业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
AA级:企业综合得分在70(含)—80分;
A级:企业综合得分在60(含)—70分;
B级:企业综合得分在50(含)—60分;
C级:企业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下。
第四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参加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的企业须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信用委办公室组织评价专家组对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其他合法有效信用信息,对参评企业综合评价。
评价专家组成员从持有信用委颁发的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企业管理、安全质量、财务管理方面的三名专家组成,视企业情况可增加一名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四条 关联协会核查。关联协会对所属企业填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向信用委办公室反馈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 实地访谈。信用委办公室组织评价专家组对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信用等级拟定为AAA)的企业安排实地访谈。实地访谈中,评价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各自专业领域内对参评企业进行访谈及评价,并撰写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等级审定。信用委办公室向信用委提交评价报告,并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等级评定。评审会须由“信用委”2/3以上的成员出席,并获出席成员的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有效。
信用等级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 公示。信用委办公室将审定结果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八条 召开推介会。信用委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推介会,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推介,并颁发统一印制的信用等级证书、证牌。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信用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信用等级信息、经营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二十条 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每年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填报基本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
信用委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安全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掌握企业动态,了解企业信用情况,调整相关信用信息。根据企业填报信息和通过其他渠道收集到的信用信息,重新核准信用等级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颁发信用证牌。信用证牌三年更换一次,企业信用等级以平台发布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不主动填报资料,造成信用资料不连续、不完整的,视为信用资料缺失,采取降级处理。
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重大问题的,经信用委确认后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或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为使信用评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信用评级采用信息化手段,利用统一的信用评级软件,辅助完成评级操作和评级管理工作。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评选评优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会员企业实行综合分类管理。
第七章 评估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社会信用评估师是指经信用委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并取得《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纳入中施企协专家库后,可受聘承担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社会信用评估师由信用委办公室按照信用委确定的标准,筛选培训人员、编写培训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对考试合格者,颁发统一制作的《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估师资格证书》。
信用委对培训和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均可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中施企协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参评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有上述行为的,信用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参评资格、通报批评、取消信用等级等处理。因虚假申请给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信用评价各负责机构必须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刁难参评企业,不接受参评企业财物,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提交信用委的信用信息必须真实,提供的意见必须实事求是。有违规行为的,由信用委召开会议,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必须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不得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有违纪行为者,信用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信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组织实施办法》和《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复评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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